关于基督徒婚姻伦理学的思想断片

      关于基督徒婚姻伦理学的思想断片无评论

一、基督徒婚姻伦理学小于圣经

如果我们拥有足够的诚实,就不得不承认,在很多时候,我们对圣经的解释与圣经本来的意思无法完全周延。即使不是偏离,也存在很多放大或缩小。问题在于,我们不能总是保有这样的警醒,结果不可避免地把自己的神学等同于真理本身。当然,这种观点并不导致真理的相对主义、甚至陷入价值虚无主义的陷阱。虽然没有人是“保罗”或“圣经作者”;但这样的“谦卑”不影响我们回归圣经找到真理的绝对根据。“返回圣经”是基督徒永恒的使命和依靠,使我们不至于永远迷路。所以我们才有这样的吩咐:“耶稣对信他的犹太人说,你们若常常遵守我的道,就真是我的门徒。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约翰福音8:31-32)。上帝比我们的心大,因此基督教的真理只能是启示真理。两千年来,教会关于婚姻的某些教导就是这样一种反面见证。如今,想起教皇制下的两性伦理仍然让人心有余悸。但是,教皇制在婚姻神学以及所有领域仍然存在,这一点对于心灵敏感的人来说,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于是在今天,“持续宗教改革”开始成为共识。显然,基督教婚姻伦理的正面意义在于鼓励信徒在婚姻中为基督作见证,并祝福个人。但基督徒的婚姻伦理不是“律法”。新约时代的“新命令”只有一条,就是在基督里“彼此相爱”。教会和人在基督徒婚姻伦理中常常扮演上帝的角色,这种倾向已经和利用基督徒的自由放纵淫乱,共同弯曲了真理。不能把圣经等同于基督徒伦理指南,圣经真理高于也大于任何伦理范畴。比如,圣经不是关于婚姻伦理的专著。圣经的核心启示是在基督里的创造、审判与救赎。因此,圣经中相关的婚姻伦理教导是为这个核心启示服务的。任何把圣经中关于具体问题的教导上升为“上帝律法”、教会真理的高度的神学,都是一种人本主义的极端。基督徒伦理是一种勉为其难的应用,这个应用必须服从“两条最大的诫命”,并只有在这最大的诫命之下才是有意义的。而这两条最大的诫命是为了引向基督:一方面,在其下众人被圈为罪人;另一方面,基督成全了律法,并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不因行律法成义。

二、耶稣和保罗关于婚姻问题的教导

应用耶稣和保罗书信的相关教导,首先必须按圣经整全的真理看,不能断章取义。其次要注意具体语境。最后我们必须记住,新约关于婚姻的教导不是制定新律法。耶稣的相关教导是背对律法,面向十字架——其要点在于,没有人——包括自以为义的法利赛人——能遵行包括婚姻律法在内的摩西律法,因此基督必须上十字架。耶稣的教导不是关于婚姻的“专论”。马太福音5:27-28,“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 基督来终结了以外貌取人的人类文明,宣告神的价值观在于:神看内心。为此,耶稣必须上十字架,因为没有一个人可以说自己是贞洁的,不需要耶稣的救赎。耶稣所谓关于婚姻的教导和其他教导一样,都是在为十字架铺垫理由。耶稣这句话是新约中的大洪水,将全人类覆盖在神的审判之下;圣经消灭了人间最后的道德小庙,或者以婚姻家庭为庇护所自义自怜的最后努力;每个人都不洁,这种普遍不义的状态使每个人都只能在罪中仰望救赎。保罗的相关论述主要有两个语境,第一是针对哥林多教会的具体情况,第二是用来类比基督与教会。在后面这种意义上,圣经把人背叛上帝,移情别神的淫乱,视为淫乱的本义或主要范畴。两性问题的淫乱是信仰淫乱的外在呈现方式之一。

三、马太福音5:31-32及马太福音19:3-12

马太福音5:31-32,耶稣说:“又有话说,人若休妻,就当给她休书。只是我告诉你们,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她作淫妇了。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这句话在马太福音19:3-12被进一步发挥:“有法利赛人来试探耶稣说,人无论什么缘故,都可以休妻吗?耶稣回答说,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并且说,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经你们没有念过吗?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法利赛人说,这样,摩西为什么吩咐给妻子休书,就可以休她呢?耶稣说,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我告诉你们,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门徒对耶稣说,人和妻子既是这样,倒不如不娶。耶稣说,这话不是人都能领受的。惟独赐给谁,谁才能领受。因为有生来是阉人,也有被人阉的,并有为天国的缘故自阉的。这话谁能领受,就可以领受”(又参见马可福音10:2-12;路加福音16:18)。把这两段经文发挥为基督徒婚姻、离婚、再婚的律法,是人间教会滥用真理的恶行之一。首先,耶稣的这些讲论,与马太福音5:27-28的用意是一脉相承的;不仅如此,耶稣进一步指出了摩西律法(申命记24:1)是神“勉为其难”的选择;并非为了人真的能守全律法;律法不是为了根除罪,而是为了叫人知罪并控制罪。其次,耶稣自己反复清楚地教导说:“这话不是人都能领受的”;换句话说,这些话不是对所有人、所有信徒的普遍诫命。最后、这些话首先针对的是律法主义盛行的犹太教,特别是法利赛主义。法利赛人的本质是以休妻为名行淫乱之实。遗憾的是,今天一些教会恰恰是按法利赛主义的方式在应用和解释这段经文。例如:教会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的教导,扩大解释为“绝对不可以离婚”的人间伦理。这完全是没有圣经根据的;这是在捆绑神。一方面,婚姻制度是神所设的,在原则上,婚姻必须得到尊重。正如“顺服掌权者”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制一样。但这不能排除这种情形:在实践中,出于爱人和爱神的目的,可以顺服神不顺服人。换言之,不能把具体诫命上升为最大的诫命。另一方面,不能说所有具体的婚姻都是神所配的——根据圣经,亚哈和耶洗别的婚姻、大卫和拔示巴的婚姻、亚拿尼亚和撒非喇的婚姻很难说是神所配的;而根据生活常识,一些婚姻显然是出于罪的目的人自己强行结合的,其中不乏因此引起凶杀的恶案——如果说这样的婚姻是神所配的,实际上是在控告神。更直接的反证就是:“休妻另娶”形成的婚姻显然不是神所配的;否则,神就自我反对的,但神不违背自己。婚姻(制度)是神所设立的,但不等于每一件具体婚姻都是神所配的。有的婚姻从起源上就包含着罪、欺骗和各种不法的安排。如果滥用或极端化“婚姻是神所配的,人不可分开”一句经文,也无法理解下面这句经文:“无论是弟兄,是姐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哥林多前书7:15)。

四、禁止女基督徒再婚是魔鬼的道理

罗马书2:11,“因为神不偏待人”。无限制地、不顾两条“最大的诫命”和“新命令”,从“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一句经文,引出女信徒“绝对不得再婚”的新律法,这是从中世纪以降教会流行的男权神学。这种神学不仅将耶稣塑造成蛮不讲理的男权主义者;而且,将教会变成了世界上最伪善和凶残的恶棍。竟然有这样一种“普遍观点”:男人可以以淫乱的名义休妻再婚;女人却不论以任何名义被休,都无权再婚,而娶她的人就是犯了奸淫罪。有解经者甚至一边属灵一边哀叹说:姐妹无论如何不要离婚,因为路太窄了。事实上,耶稣在这里废除了犹太人对奸淫罪犯处死的律法,建立了“若为淫乱的缘故可以解除婚姻”的新规定。不仅如此,马太福音19:9的“例外情况”对女人应该同样有效,即若丈夫犯淫乱罪,可以与丈夫离婚”(John Murray, “Divorce”, Philadelphia: Orthodox Presbyterian Church, 1953 –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The New International Commentary Grand Rapids, MI: Wm. B. Eerdmans, 1975, 98.)。“我告诉你们,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这话的意思是:(1)如果丈夫不是为(妻子)淫乱的缘故,丈夫休妻另娶就是犯奸淫。(2)他人娶了这淫乱的被休的妻子(这是我的解读,ε μ可以作这样的解释),也是犯了奸淫;这里强调的可能是这样一种具体情况:有法利赛人已经与某女人发生淫乱,因此在女人被休之后立即娶了这个女人等等。(3)如果丈夫以淫乱的名义休妻另娶,不算犯奸淫。(4)如果妻子不是以淫乱的名义被休,以其他的理由被休,妻子应当可以再婚;而妻子即使因淫乱的名义被休,如果悔改,仍然可以再婚。(5)丈夫淫乱,妻子应该有一样的权柄休夫另嫁(加拉太书  3:28,“并不分犹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无论何种原因女人都不得离婚、再婚的神学,无法面对约翰福音8章中被耶稣赦免和释放的那位女人。毫无疑问,这个犯了奸淫罪的女人悔改重生之后,应该享有同样再婚的权利和自由。没有任何人有理由禁止那妇人再婚。否则,耶稣的赦免就是不完全的。我们从这里看见,人比神更凶残,更“属灵”。经上说:禁止嫁娶是魔鬼的道理(提摩太前书 4:1-5),这样的恩典同样应该应用到“被拿的妇人”身上。因为经上清楚地教导说:“若有人在基督里,他就是新造的人。旧事已过,都变成新的了”(哥林多后书5:17)。从最低层面上说,“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哥林多前书7:9);这话对这个妇人应该同样有效。更典型的例子是妓女喇合,她归入以色列人之后也结了婚,而且蒙神祝福,成了耶稣家谱中的一位(马太福音1:5)。教会里一直有这样的看见。中国教会里的林慈信等人似乎就偏向哈格纳(Hanger)等人的观念。哈格纳在注释《马太福音》19:3-12时说:“惟有不当的圣经盲从主义才会坚持勉强将新约伦理的理想,用残忍而狠心的态度,把这段经文的教导当成律法的条例来执行”。另外一位基督教伦理学者斯坦利格伦斯(Stanley Grenz)持类似立场:即使没有淫乱或离弃两大前提,若配偶一方沒有任何管理婚姻的诚意,持续地在物质、身体与精神上虐待另一方,甚至酗酒、赌博、吸毒和色情又屡教不改,另一方为自己和子女的福祉可以考虑离婚与再婚。因此也有学者上溯到出埃及记21:10-11,“若另娶一个,那女子的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仍不可减少。若不向她行这三样,她就可以不用钱赎,白白地出去”——这里可以引申出相关的原则。我支持这种主张:应该有五个理由可以离婚和再婚:一方死亡、一方淫乱、被不信的配偶离弃、感情的忽略和物质的忽略。有学者通过解释以弗所书5:28-29寻求支持,也是颇有道理的。Andreas J.Kostenberger转引马太福音18:15-17来处理相关情形:“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来。他若听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听,你就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可定准。若是不听他们,就告诉教会。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不过面对愚蠢的控告,这样的解释是不可少的:“我们的目的当然不是要为离婚大开方便之门,但是如果我们拒绝以此原则来考虑任何例外的情況,结果可能造成更大的创伤”。此文绝非为利用基督徒的自由故意离婚和淫乱那种显而易见的罪张目。有人见猎心喜地来控告,对于这种愚蠢或精明,我已经习以为常了。

五、哥林多前书第 7章,仍然不是律法

(因为篇幅较长,引文从略)。首先我们需要注意,哥林多前书7:1说,:“论到你们信上所提的事”,这是整篇立论的前提——保罗针对的是哥林多教会具体情况讲的。换句话说,保罗这里的主张,更多是要解决哥林多教会的具体问题,包括方言、淫乱特别混乱的问题等等。保罗这些话不是律法。因此,第6节这样说:“我说这话,原是准你们的,不是命你们的”。 保罗在后面再次强调:“我说这话,是为你们的益处。不是要牢笼你们”。其中第10-15节说:“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我对其余的人说,不是主说,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愿和她同住,她就不要离弃丈夫。因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丈夫原文作弟兄)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吧。无论是弟兄,是姐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你这作妻子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这作丈夫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只要照主所分给各人的,和神所召各人的而行。我吩咐各教会都是这样”。首先,这些话是一个原则,圣经当然鼓励对婚姻的竭尽全力的保守。其次,“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吧。”这个例外情况显出,上面的原则不是律法。第三、“丈夫也情愿和她同住”,这是维系那些婚姻的前提之一,在实践中,如何判断“丈夫也情愿和她同住”,只能交给神的怜悯;因为具体情形非常复杂,一些表面“情愿同住”已经是虐待了。第四、“无论是弟兄,是姐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保罗的男女平权思想很清楚,而且,“不必拘束”可视为再婚自由的真理基础(Ebbie Smith, Christian Ethics, Class Notes, South-western Baptist Theological Seminary, 175)。但为了防止滥用这种自由,保罗又反过来强调:“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你这作妻子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这作丈夫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注意,这里的指代很清楚,首先是针对“论到你们信上所提的事”和人。27节和28节同样如此,我们不清楚那个“你”是谁,到底遇到了什么情况。最后,一波三折,圣灵为了防止这种自由的滥用,又反过来说:“只要照主所分给各人的,和神所召各人的而行。我吩咐各教会都是这样”——保罗没有将严酷的吩咐仅仅归给哥林多教会,相反,基督徒最后只能靠信心、根据自己对真理的领受和对具体事实的判断“自由裁量”。此外,保罗在结尾的地方站在更高的层面上重新审视了婚姻:“弟兄们,我对你们说,时候减少了。从此以后,那有妻子的,要像没有妻子。哀哭的,要像不哀哭。快乐的,要像不快乐。置买的,要像无有所得。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因为这世界的样子将要过去了。 我愿你们无所挂虑。没有娶妻的,是为主的事挂虑,想怎样叫主喜悦。娶了妻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想怎样叫妻子喜悦。妇人和处女也有分别。没有出嫁的,是为主的事挂虑,要身体灵魂都圣洁。已经出嫁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想怎样叫丈夫喜悦。我说这话,是为你们的益处。不是要牢笼你们,乃是要叫你们行合宜的事,得以殷勤服事主,没有分心的事”……(29-40)。从这里我们能看见,一方面,保罗让我们不要把婚姻看的过于当看的,婚姻也受了罪的污染,不要把基督徒的婚姻伦理视为信仰的中心。这一点,“保罗神学”和耶稣的教导是一致的。另一方面,基督是我们唯一真正的安慰,根本不存在完美的爱情和婚姻这类见证——“关于婚姻美好的见证”在很多时候都是“作假见证荣耀自己”;甚至“作假见证陷害人”。圣经上没有所谓的重生婚姻之完美见证;而生活中的婚姻见证多是在用谎言抢夺神的荣耀。

六、在恩典里面对生活中的具体案例

律法主义是一种难以摆脱的试探。不顾具体情形“牢笼”信徒的倾向,和滥用恩典放纵自己的倾向一起,构成了教会两方面的极端主义。后面的问题我已经有多文论述,这里主要谈第一个问题。举例而言,“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这句经文是否可以这样解释:无论任何情况,“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显然不是。这首先是一个原则性的吩咐。比如,如果妻子为保全生命或为避免各种虐待而被迫离开丈夫,“禁止离开”和“不可再嫁”对她就不是合理的。我们必须在圣经全面的真理背景之下应用具体的经文。我们不能用启示录中“说谎的”要进入永火,来控告喇合与接生婆。这是一样的道理。换言之,保罗这里讲的离开,应当是为与别人结合任意轻松的离开。这一情形,正好与马太福音19:9形成对称的关系。那里丈夫为了与别人结合离弃妻子,这里是妻子为了与别人结合离开丈夫。这两种情形都是神所不允许的。当然,特例的应用要特别警惕,以免为滥用大开方便之门。在实践中,妻子到底是主动还是被动离开的往往很难判定。但神是看人内心的。即使表面上好像妻子主动离开的,但实质上仍然可能是被动的。我们的神不是昏君和暴君,一定会按着公义和慈爱审判个人。在这一点上,每个人可以完全交托。我也同意这样一种观点:若夫妻其中一人受到严重肉体或精神虐待,可考虑离婚;这是遵循更高、更普遍的诫命:“不得杀人”。教会在这方面的极端“属灵”的劝导要面对神的审判。一切经文应用,都要回到基督里找到最后的解决。因此歌罗西书3:17-19这样说:“无论作什么,或说话,或行事,都要奉主耶稣的名,借着他感谢父神。你们作妻子的,当顺服自己的丈夫,这在主里面是相宜的。你们作丈夫的,要爱你们的妻子,不可苦待她们”。“奉主耶稣的名”,“在基督里”,而不是根据任何神学、道德、伦理和律法去面对具体个案,乃是基督徒属天的恩典。我在很多场合讲过,关于基督里完满婚姻的假见证陷害人的运动,应该停止了。他们说的不是真的。圣经上没有一个这样的见证:因为信基督,夫妻就成了伊甸园里的一对。这种见证是人的伪善、骄傲、说谎、自义、虚假、软弱的结合物。他们跌倒了很多人,让那些在基督里仍然没有那样完美的婚姻的人陷入绝望,觉得自己还没有像见证人那样得救,仍然生活在神的诅咒和审判之下。某些婚姻见证是教会里最愚昧的势力卷起的文革运动,不断陷进去的是一些愚蠢之人和同样虚伪透顶的人。背后是乌合之众的心理和左派的阴谋。

七、基督徒伦理学中的上帝不是上帝

泛道德主义的中国传统和律法主义的西方传统都在缩小圣经启示的上帝。与此同时,道德左派心理起了重要的作用:在婚姻伦理中持极端保守主义的立场,显得自己更属灵,一方面可以作上帝审判人,另一方面在辩论中占领道德优势。另外,由于窥阴的人类传统,对绯闻见猎心喜,也由于越是灵魂肮脏的人越要通过践踏别人私生活、越要在两性问题上作极左嘴脸秀等原因,使教会为迎合世界和自己重新解释了上帝。然而神是婚姻的设立和祝福者,但不是婚姻的暴君。如果奉行彻底的禁欲主义伦理,就无法解释圣经上摩西的第二次婚姻(民数记12)以及大卫和拔氏巴怎样生下了所罗门(撒母耳记下11-12)。当然,神绝非支持这些“例外情形”;只是神在这些方面没有人那样“属灵”。此外,伪道学无法解释雅歌。雅歌的作者是所罗门,他与书拉密女的爱情是中外伪道学一直不愿面对的;“灵意解经”仍然无法抹平圣经在各大宗教经典中对爱情的独特观念。不仅如此,圣经中关于淫乱不仅指持续淫乱,而且多用来比喻以色列人对上帝的不忠,是指人与神的关系,而不是说男女关系(以西结书、启示录等)。为了挤进正统的圈子急于扔石头。这是文革的一幕。生怕被认为不属灵,出身不好的新锐更急于表现出“左派综合症”或“基要作秀主义”。正如一位“基督徒作家”为加入教会,就像林冲一样只能提着几颗同性恋的人头才能入伙。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基督徒林冲的猎物。为了避免这种命运,每个人争先恐后成了林冲。他们以上帝的名义审判别人;然而上帝真的站在他们那一边吗,只有神知道。《红字》台下的那些暴民,真有资格审判那位抱着孩子的女性吗?上帝也没有钉拔示巴十字架;但人民和教会都会。不是人类比上帝更公义,而是人类比魔鬼更凶残。我并不赞同电影《红字》的神学观念,但这句台词值得深思:“可是谁又知道上帝认为什么是罪呢?”由于伪道学的传统,中国教会的泛道德主义倾向,比19世纪的美国恐怕有过之无不及。一位台湾的“名牧“,谈起倪柝生露出鄙夷的神色,而根据我的了解,他的心灵并不比别人更圣洁;何况倪柝生的传闻未必样样能够句句定准。神说,凡事看得合乎中道。现在,到了回归中道的时候了。

任不寐2010年1月11日

此条评论反复被删除,应网友要求复制于此:

也是义工 [2010-01-12 11:33:33 PM] 清晨的翅膀 [2010-01-12 08:38:18 PM] 很同意阿德莱德之夏的洞见,此文要点在于“合乎中道”。撒旦也装成光明的天使,因此“圣洁”有时候也是试探,让人无法真正保守自 己的心。如果我们真的把人看成自己的母亲或姐妹,就不会完全不顾她们具体的不幸,一味地用她们的苦难装点自己的圣洁,看别人的苦难如同陌路人。我遇到过这种情况:如果 那姐妹真的是自己的姐妹,我会支持她离婚的。真正血脉相连、感同身受的爱,总要在各种艰难中为自己所爱的人留出一条路来,而不至于逼人走绝路。上帝给每个人留有逃城, 在婚姻中也预留了例外情况。这就是神的爱,就是圣经启示的中道了。教会为了表演自己,消灭了逃城,从根本上说,他们根本没有看人如母亲和姐妹,不过看自己过于当看的, 一心想成为别人的“表率”,一心把自己的荣耀建筑在别人的痛苦之上。他们根本不在乎别人是否有活路,一心想这自己怎样属灵、地位和名誉。

发表评论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